7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腾讯作出责令解除网络音乐独家版权等处罚。此次处罚的核心措施主要包括:三十日内解除独家音乐版权、停止高额预付金等版权费用支付方式、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上游版权方给予其优于竞争对手的条件等。

这些措施被定为“恢复市场竞争状态的措施”,由此可见,自2016年腾讯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后,腾讯利用独家曲库资源,用法务部和版权来打对手的时代已经终结。

此外,腾讯三年内每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履行义务情况,市场监管总局将依法严格监督其执行情况。早在几年前,国家版权局前副局长阎晓宏就公开表示:“音乐版权不能太过于独家,否则影响音乐作品的传播。”

靴子落地,表明在线音乐市场即将进入新发展阶段。除却各大在线音乐平台在版权、产品及生态各个维度的竞争外,这五年来短视频平台这匹黑马杀了出来,短视频天然的内容载体优势,令音乐的流通更具备想象力。

当腾讯音乐的独家版权优势不再,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孟雁北所言,此次举措将重塑相关市场竞争格局,对我国网络音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独家版权争端已久,行业亟需良性竞争

回顾国内在线音乐市场的发展轨迹,可以看到这是一部技术与利益的纠葛史。世纪之初,网络音乐横空出世,免费音乐盛行,盗版音乐更是猖獗,随后的十多年,关于在线音乐维权事件频出。

2015年,国家版权局颁布“最严版权令”《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这也意味着版权问题不再成为在线音乐市场发展的掣肘,那时候,以各大互联网公司当家的在线音乐平台纷纷开展了跑马圈地,进行了独家版权的竞赛。

酷狗音乐、QQ音乐、酷我音乐的合并,成为腾讯音乐集团的顶梁柱;2016年7月15日,腾讯音乐集团和中国音乐集团(CMC)达成合并共识,腾讯音乐2018年12月上市,成为互联网音乐第一股。

在经历了盗版盛行、维权运动以及版权竞争后,资本的力量开始有了更强的体现,独家垄断更是层出不穷。早在2017年,腾讯音乐娱乐就通过独有力量,击退各大竞品拿下环球音乐版权,随后又将三大唱片公司版权独揽至今年。

2017年9月,国家版权局更因为音乐版权问题约谈过腾讯等公司,当时经过介入后,腾讯主动放弃99%的音乐独家版权,不过仍保留部分歌手的音乐独家版权,而留下来的独家版权歌曲基本都是全民熟知的歌手,连家喻户晓的国民歌手周杰伦,也只能在腾讯系平台上收听。

在市场监管总局的发文中,经过调查,2016年腾讯和中国音乐集团在相关市场份额分别为30%和40%左右,腾讯通过与市场主要竞争对手合并,获得较高的市场份额,集中后实体占有的独家曲库资源超过80%,同时可能有能力促使上游版权方与其达成更多独家版权协议。更有网络公开数据显示,腾讯音乐方面在整体版权音乐占比可以达到90%以上。而这切切实实提高了市场进入壁垒,限制竞争。

2021年初,虾米音乐的关停,有不少业内人士分析就是独家版权问题所致。在虾米音乐的通告中也提到“在音乐版权内容的获取上,没能很好地满足用户多元化的音乐需求,这也是我们最大的遗憾。把目光看向未来,我们相信也期待着,将有更加丰富的音乐内容服务形式出现。”

此前,腾讯主导的虎牙和斗鱼合并案被监管禁止。这也是监管机构继阿里“二选一”处罚后,在反对“资本无序扩张”领域的持续性监管动作,旨在预防经营者集中可能带来的不正当竞争,规范互联网公司合规经营行为。

业内专家认为,对于音乐版权模式的调整足以有效解决市场竞争的顾虑,有利于推动行业非版权维度的创新服务,激发企业差异化优势,充分体现了监管机构的执法有效性,对于促进网络音乐行业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腾讯音乐内部调整频繁,谋求应对独家版权终结局面

腾讯音乐一家独大的时代已经过去。过去垄断却并未能带来更好的结果。

腾讯音乐自2018年12月上市,市值并未有大的增长,上市之初估值200亿美元左右,如今市值只有182亿美元。2018年上市时,腾讯音乐总月活超过8亿,在2021年第一季度财报中显示,腾讯音乐在线音乐和社交娱乐业务月活双双下滑。其在线音乐月活用户为6.15亿,较去年同期下降4200万人,同比下降6.4%。

今年以来,腾讯音乐方调整频频。4月,原QQ业务负责人、集团副总裁梁柱出任腾讯音乐娱乐集团(TME)CEO,彭迦信担任集团执行董事长。梁柱此前统管QQ和QQ空间,也曾在2014和2016统管过QQ音乐,并且他开创数字专辑售卖新模式,孵化了全民K歌。他的履新被内部人士看作,腾讯音乐“新时代”的到来。

虽然用户规模发展到了一定瓶颈,但近年以来,对创作者的扶持、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发展,给到了在线音乐新的发展机会。梁柱的到来,也被认为是加强腾讯音乐与腾讯体系合作的标志。技术与内容密不可分,假若只有平台垄断,而没有新技术的能动性提升,那么未来的发展堪忧。

调整还在继续,7月9日,腾讯音乐内部邮件中显示,酷我音乐旗下“聚星直播”,将交由酷狗音乐的高管谢欢领导;酷我音乐业务线的商业化业务将交给腾讯音乐商业广告部总经理刘宪凯负责。

这也意味着,酷我将交由酷狗来主导,在商业化上的大力联动,也是商业化进程上的一次试水。2021年第一季度,腾讯音乐在线音乐付费用户达到6090万人,同比大增42.6%。

在线音乐的市场仍有巨大空间,高盛报告中预测,到2030年,全球音乐付费用户将达到12.97亿;2021年付费流媒体音乐服务收入将达211亿美元,比2020年增加30亿美元。

事实上,短视频平台的出现,令在线音乐的发展看到新的曙光。各大短视频平台成为了各大音频的爆款制造机,短视频平台公司内部也在紧锣密鼓筹谋“新在线音乐”的未来。

对腾讯音乐而言,在失去独家版权后,必将迎来阵痛期。用户的增长停滞不前,内忧外患的形势下,独家版权的缺失可能意味着在内部生态的建设不得不是重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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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21〕67号

当事人:腾讯控股有限公司

住   所:开曼群岛哈金斯大道克里奇广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1月25日对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规定,向腾讯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腾讯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收购方:腾讯。1999年11月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2004年2月迁册至英属开曼群岛,2004年6月在香港联交所上市,通过协议控制境内主要运营实体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主要业务包括社交和通信服务、社交网络平台、网络音乐平台、游戏、网络视频服务、互动娱乐直播等。2015年全球营业额为1028.63亿元人民币(币种下同),中国境内营业额为962.51亿元。

被收购方:中国音乐集团。2012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通过协议控制境内主要运营实体海洋互动(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要业务包括网络音乐平台、唱片公司出版业务、版权代理业务等。自然人(略)作为一致行动人拥有共同控制权。2015年全球及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

(二)交易概况。

2016年7月12日,腾讯以估值(略)的业务(主要是QQ音乐业务)投入中国音乐集团,获得中国音乐集团61.64%股权,取得对中国音乐集团的单独控制权。2016年12月,整合后的中国音乐集团更名为腾讯音乐娱乐集团。2017年12月6日,交易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本项集中前,中国音乐集团由自然人(略)共同控制。本项集中后,腾讯获得中国音乐集团61.64%股权,取得对中国音乐集团单独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腾讯2015年全球营业额为1028.63亿元,中国境内营业额为962.51亿元,中国音乐集团2015年全球及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17年12月6日,腾讯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在此之前未向本机关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以上事实,有腾讯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架构图、股权关系图、《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腾讯年报、《腾讯相关问题的书面说明》、《股份认购协议》等证据证明。

(二)本案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根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规定,同时考虑平台经济特点,在经济学分析和问卷调查基础上,本案相关市场界定为交易双方存在横向重叠的中国境内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是指通过电脑端、手机端或者其他智能终端的程序或网站,以在线播放或下载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完整版权音乐录音制品播放服务的平台。网络K歌、网络直播、短视频平台等虽也提供与网络音乐相关的服务,但其核心功能、应用场景、商业模式、市场进入等与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不属于同一相关商品市场。由于音乐版权的授权受各国著作权法规定限制,具有明显的地域差异,中国的网络音乐播放平台获得授权的音乐版权传播范围一般为中国境内,且主要面向中国境内用户,因此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

经深入研究,本项集中对中国境内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1. 集中后实体在相关市场具有较高市场份额。

2016年7月集中发生时,腾讯和中国音乐集团的月活跃用户数分别为1.6亿人、2.3亿人,市场份额分别为33.96%、49.07%;用户月使用时长分别为8.05亿小时、6.98亿小时,市场份额分别为45.77%、39.65%,集中双方均列市场前两位,合计市场份额超过80%。2016年集中双方在相关市场的销售金额合计(略),约占相关市场总收入规模的70%。以音乐版权核心资源占有率计算,腾讯和中国音乐集团的曲库数量分别为1210万、821万,其中独家曲库为314万、130万,曲库和独家资源的市场占有率均超过80%。

从该市场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指数)分析,交易后为6950,为高度集中市场,集中产生的增量为3350。交易导致相关市场集中度进一步提高,竞争被进一步削弱。

2. 集中减少相关市场主要竞争对手。

调查显示,交易前集中双方居市场前两位,竞争实力相当,彼此竞争较为紧密。根据消费者在替代性平台之间的流向选择显示,腾讯旗下QQ音乐73.6%的用户流向了中国音乐集团旗下的酷狗音乐和酷我音乐,表明如果QQ音乐提高价格或降低服务水平,可能有73.6%的用户流向中国音乐集团旗下平台,双方互为较为紧密竞争者。集中减少相关市场主要竞争对手,进一步削弱市场竞争。

3. 集中可能进一步提高相关市场进入壁垒。

一是可能提高版权资源壁垒。在集中后实体锁定较多独家版权资源的情况下,新进入者须依靠其转授权,进入相关市场较为困难。由集中带来的市场规模也使其有能力通过提前支付不可返还的高额预付金等方式向上游版权方支付版权费用,可能进一步提高市场进入壁垒。

二是可能增加用户转换成本。集中为腾讯带来较为丰富的曲库资源、较大的用户规模及充足的使用数据,相比新进入平台更能推荐符合消费者偏好的歌曲,导致用户转换平台意愿降低,从而进一步扩大用户规模,可能阻止其他竞争者达到或维持临界规模。

三是集中后市场进入活跃度不高。数据显示,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的主要进入发生在2016年初至2017年7月,2017年底集中完成后,该市场进入活跃度下降较明显。

综上,腾讯通过本项集中在中国境内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具有较高市场份额,可能使其有能力促使上游版权方对其进行独家版权授权,或者向其提供优于竞争对手的条件,也可能使腾讯有能力通过支付高额预付金等方式提高市场进入壁垒,对相关市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调查同时发现,中国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发展较为迅速,腾讯主要竞争对手(略)的市场份额也呈现较快速度增长,由集中发生时的不足6%增长至近18%,增长200%左右,说明竞争对手对其竞争约束有增强的趋势。此外,网络音乐播放平台与其他平台之间近年来呈现出一定的动态竞争和跨界融合趋势,一些拥有广泛用户基础的短视频平台,如果再获得足够数量的音乐版权资源,在未来有可能成为相关市场的竞争者。

以上事实,有第三方机构统计数据和行业分析报告、《问卷调查报告》、《经济学分析报告》、腾讯和相关方提供的《授权协议》和《转授权协议》、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方的回复意见等证据证明。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根据上述规定,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对腾讯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腾讯及其关联公司采取以下措施恢复相关市场竞争状态:

1. 不得与上游版权方达成或变相达成独家版权协议(版权范围包括所有音乐作品及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其他排他性协议,已经达成的,须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与独立音乐人(是指音乐作品或录音制品的原始权利人,并以个人名义与音乐平台进行版权授权,且从未与任何唱片公司或经纪公司签订协议的自然人)或新歌首发的独家合作除外。与独立音乐人的独家合作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与新歌首发的独家合作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2. 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上游版权方给予当事人优于其他竞争对手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授权范围、授权金额、授权期限等,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协议或协议条款。已经达成的,须在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

3. 依据版权实际使用情况、用户付费情况、歌曲单价、应用场景、签约期限等因素向上游版权方报价,不得通过高额预付金等方式变相提高竞争对手成本,排除、限制竞争。

(二)处以50万元罚款。

(三)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

1.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2.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3. 交易未构成经营者集中的,除法律规定的保护小股东权益事项外,不得参与相关企业经营决策,并在每年的年度报告中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交易基本情况等内容。

(四)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健全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长效机制。

1. 全面规范自身竞争行为,对照《反垄断法》开展全面深入自查,检视并规范自身经营行为。

2. 严格落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平台内部治理规则,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与其他经营者开展合作。

3. 完善企业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建立并有效执行反垄断合规制度,自觉维护公平竞争。

4.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保障消费者各项权利,合理制定收费价格,保护消费者隐私。

5. 积极维护公平竞争,推动行业创新发展。

以上措施期限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之日起算,腾讯及其关联公司须在十日内对照上述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并报市场监管总局审核。市场监管总局三年内有权通过监督受托人或自行监督检查腾讯及其关联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腾讯三年内每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履行义务情况,三年到期后不再报告。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7月24日